有专业人士认为,给铅板企业“以产顶进”税收优惠政策应“三思而后行”,这是因为:
一是铅板税收的本质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对钢材企业实施全额退(或者免抵)增值税,是“税式支出”(如同财政支出)的一种,实质上就是拿纳税人的钱来补贴钢材企业。在当前税收收入增速放缓,全国财政收入吃紧的情况下,拿纳税人的钱补贴高耗能性质的钢材企业,而且这一政策没有经过权力机构的认可就要付诸实施,一方面有违税收宪政本质,另一方面也让预算约束严肃性和税收法制权威性大打折扣,不利于纳税人依法纳税和税收遵从。
二是铅板体现政府干预市场经济,引起西方国家反倾销调查。当前,实事求是讲,我们国家对一些企业通过出口退税等政策进行补贴。作为政策,都有双面性,出口退税政策鼓励企业走出去,对中国对外贸易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是硬币的另一面是这一政策导致企业竞争能力较差,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低下,企业始终成了“扶不起的阿斗”。比如对钢企的补贴,1998年,国家就对钢企实施了“以产顶进”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到2005年取消,应该说实施8年的税收优惠政策,能够扶持一批企业做大做强,可是到如今,钢企还不是产能过剩,到头来还不是又求救于政府,这样一而再再而三的扶持,是不是让钢企产生优惠政策依赖症,将企业存活和利润寄希望于国家减免税和特殊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