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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检测安装的防辐射产品是否合格


      生产单位首次生产放射防护器材或者含放射性产品的,应当进行检测。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重新检测:

      已连续生产两年的产品;

      进口的每批产品;

      停产逾一年再投产的产品;

      设计、生产工艺和原料配比有改变的产品。

      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符合有关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不得生产、销售、进口与使用。

      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卫生要求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检测报告除具备基本的内容外,还应当有检测依据、检测结果和检测结论。

      经检测符合有关标准及卫生要求的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由检测机构出具卫生部统一印制的《检测报告单》一式四份,交送检单位两份,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一份,存档一份。

      χ 、α、β、γ等射线及中子射线穿透人体会引起人体电离辐射,若受照剂量过大会对人体产生较大危害,为了减少射线伤害,根据射线曝射量与距离平方成反比这一原理可以采用增加射线源与人体之间距离的办法来防护,称为距离防护;同时还要采用对射线有阻挡作用的各类材料来屏蔽射线穿透,称为屏蔽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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